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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
債 權 人 詹舜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丁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為何人所有?若非債權人所有,得請求賠償之依據為何。
二、釋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三、提出聲請狀證物欄所載之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車資證明單、發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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