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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徐榮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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