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9021,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戴碧岐
債 務 人 劉陳麗芳
債 務 人 劉玉翔
債 務 人 劉玉德
債 務 人 劉玉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劉海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