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9029,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陳珠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所提繼承系統表並無關於拋棄繼承人謝宇捷之記載)。

二、債務人劉陳珠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