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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 務 人 陳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秀容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分別簽立兩份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共計兩筆,明細如下:1.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124年6月25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5日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聲請人每3個月調整乙次(以下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0.6(現合計為百分之1.68),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
2.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124年6月25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5日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聲請人每3個月調整乙次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8(現合計為百分之2.88),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
上述借款皆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陳秀容僅繳納上述借款本息至民國104年11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4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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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秀容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8│
│ │831497│ │1月25日起 │ │ │
│ │9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秀容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8│
│ │946201│ │1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秀容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31497│ │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秀容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6201│ │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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