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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吳峻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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