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邱慧芬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05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2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06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3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07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4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08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5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09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6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0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7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1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8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2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09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3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10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4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11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5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012 │邱美珍 │空白 │陽信商業銀│08541001538-│42,000元 │104年12月25日 │AE1016516 │ │
│ │ │ │行三鳳分行│5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