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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黃尚仁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詳載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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