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
抗 告 人 蘇信憲
抗 告 人 蘇益賢
抗 告 人 蘇綉婷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梅花、劉日長、鄭黃金偷、謝太郎、黃國基、黃炳原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