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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林亭妤
相 對 人 許原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經核,系爭附表編號12及22之本票發票日雖經改寫,惟未於改寫處簽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104年3月15日、105年1月15日為準。
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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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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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 據 號 碼│
│ │ │ │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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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4月15日 │10,000元 │103年4月15日│770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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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5月15日 │10,000元 │103年5月15日│77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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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6月15日 │10,000元 │103年6月15日│77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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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7月15日 │10,000元 │103年7月15日│77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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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8月15日 │10,000元 │103年8月15日│77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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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10月15日 │10,000元 │103年10月15 │770184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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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3年9月15日 │10,000元 │103年9月15日│770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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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3年11月15日 │10,000元 │103年11月15 │770185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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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3年12月15日 │10,000元 │103年12月15 │770186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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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4年1月15日 │10,000元 │104年1月15日│77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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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4年2月15日 │10,000元 │104年2月15日│770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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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4年3月15日 │10,000元 │104年3月15日│77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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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4年4月15日 │10,000元 │104年4月15日│770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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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4年5月15日 │10,000元 │104年5月15日│77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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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4年6月15日 │10,000元 │104年6月15日│77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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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4年7月15日 │10,000元 │104年7月15日│77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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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4年8月15日 │10,000元 │104年8月15日│77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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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4年9月15日 │10,000元 │104年9月15日│77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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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4年10月15日 │10,000元 │104年10月15 │770196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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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4年11月15日 │10,000元 │104年11月15 │770197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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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4年12月15日 │10,000元 │104年12月15 │770198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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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5年12月15日 │10,000元 │105年1月15日│770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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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5年2月15日 │10,000元 │105年2月15日│77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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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5年3月15日 │10,000元 │105年3月15日│77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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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5年4月15日 │10,000元 │105年4月15日│77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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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5年5月15日 │10,000元 │105年5月15日│77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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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5年8月15日 │10,000元 │105年8月15日│77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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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105年7月15日 │10,000元 │105年7月15日│77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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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105年6月15日 │10,000元 │105年6月15日│77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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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105年9月15日 │10,000元 │105年9月15日│77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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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105年10月15 │770358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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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105年11月15日 │10,000元 │105年11月15 │770359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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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105年12月15日 │10,000元 │105年12月15 │770360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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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106年1月15日 │10,000元 │106年1月15日│770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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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106年2月15日 │10,000元 │106年2月15日│770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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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106年3月15日 │10,000元 │106年3月15日│770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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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106年4月15日 │10,000元 │106年4月15日│770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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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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