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375,201705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林亭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原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共16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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