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393,2017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相 對 人 楊慧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393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2  │
├──┼──────┼────┼──────┼────┤
│002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3  │
├──┼──────┼────┼──────┼────┤
│003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4  │
├──┼──────┼────┼──────┼────┤
│004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5  │
├──┼──────┼────┼──────┼────┤
│005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6  │
├──┼──────┼────┼──────┼────┤
│006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7  │
├──┼──────┼────┼──────┼────┤
│007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8  │
├──┼──────┼────┼──────┼────┤
│008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69  │
├──┼──────┼────┼──────┼────┤
│009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70  │
├──┼──────┼────┼──────┼────┤
│010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71  │
├──┼──────┼────┼──────┼────┤
│011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72  │
├──┼──────┼────┼──────┼────┤
│012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73  │
├──┼──────┼────┼──────┼────┤
│013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74  │
├──┼──────┼────┼──────┼────┤
│014 │102年4月30日│3,000元 │105年9月30日│70477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