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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李沚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容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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