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74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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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陳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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