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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劉連枝
相 對 人 謝志銘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 106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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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提示日即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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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年6月8日 │300,000元 │未 載 │105年6月8日 │439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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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5年8月3日 │200,000元 │未 載 │105年8月3日 │439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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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5年8月9日 │200,000元 │未 載 │105年8月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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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5年10月9日 │500,000元 │105年10月30日 │105年10月30日 │675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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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5年9月26日 │350,000元 │未 載 │105年9月26日 │675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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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5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105年10月13日 │45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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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5年10月27日 │105年10月27日 │45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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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5年10月27日 │160,000元 │105年11月5日 │105年11月5日 │39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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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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