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85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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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劉連枝
相 對 人 謝志銘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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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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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提示日即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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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年6月8日   │300,000元   │未        載  │105年6月8日   │439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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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5年8月3日   │200,000元   │未        載  │105年8月3日   │439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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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5年8月9日   │200,000元   │未        載  │105年8月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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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5年10月9日  │500,000元   │105年10月30日 │105年10月30日 │675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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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5年9月26日  │350,000元   │未        載  │105年9月26日  │675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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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5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105年10月13日 │45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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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5年10月27日 │105年10月27日 │450815  │
├─┼───────┼──────┼───────┼───────┼────┤
│08│105年10月27日 │160,000元   │105年11月5日  │105年11月5日  │39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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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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