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審訴,565,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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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原 告 詹錫朋
被 告 鍾宜哲
沈在榮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6年5 月10日民事補呈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651,504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850元,仍須補繳1,5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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