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國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正富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6 年5 月8 日106 年度審重國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