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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郭瑞隆
抗告人與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12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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