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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漢祥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壽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上訴人 黃一揚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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