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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陳士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蔡杰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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