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聲,17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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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游韻芳
訴訟代理人 洪純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7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辛素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171號(下稱本案)審理中,因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本案準備程序期日要求辛素珍說明地面積水一事,辛素珍未予回答,經受命法官表示辛素珍有權決定是否回答,有損聲請人權益,應加註於筆錄,爰聲請交付本案106 年4 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另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說明自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08 、64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告,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亦有明定,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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