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23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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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王玉潔
被 告 曾春誠
原告與被告曾春誠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94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面積(45.42+46.56)㎡+房屋課稅現值152,200元〉×應有部分1/2=788,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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