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高文婉
高義泰
方全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原告與被告凃汝霖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