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472,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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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張順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被 告 張凱幃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55/200000 )及其上同段1269、1254、126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2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7,280 元【計算式:(面積594 ㎡×6755/200000 ×公告土地現值156,369 元/ ㎡)+(建物現值461,600 元+547,000 元+411,700 元)×1/2 =3,847,28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165,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2,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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