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48,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望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5,540 元,應繳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89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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