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5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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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原告與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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