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59,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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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林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力偉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宏即黃清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自民國88年10月15日起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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