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錢大渭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
原告與被告翁文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51,936,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6,744,80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