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87,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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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李化民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7,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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