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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游上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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