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547,201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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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
送達代收人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與袁秀英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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