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788,201906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向靜芳
訴訟代理人 應業台
陳樹村律師
張瑋珊律師
被 告 向宜芳
訴訟代理人 郁文治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