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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