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王月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譯萱
彭浩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譯萱等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8,012 元(計算式:3,366,033 元+4,481,979 元=7,848,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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