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楠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麗華
人
被 告 周榮楠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楠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楠錡公司)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邀被告謝麗華、周榮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5 年7 月5 日起至106年7 月5 日止,於期間內以動用額度借款37,234,844元。
楠錡公司嗣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雙方並約定楠錡公司應按附表所示利率給付利息,且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楠錡公司自105 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楠錡公司及謝麗華、周榮楠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認諾在卷(本院卷第9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前揭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又本件原告雖全部勝訴,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已就系爭債務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均未聲明異議而確定一情,業經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8-99 頁),並有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支付命令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4頁),顯見本件原告乃無庸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36,896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註】 │
├──┼──────┼─────────┼─────┼────────────────┤
│1 │1,045,711 元│自民國105年12 月15│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 │2,439,990元 │自民國105年12 月15│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3 │1,172,047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0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4 │2,734,776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0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5 │1,201,448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0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6 │2,803,378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0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7 │1,816,215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0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8 │4,237,835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0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9 │974,000 元 │自民國105年12月31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 │2,272,66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31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1 │715,005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3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2 │1,668,34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3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3 │1,791,898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8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4 │4,181,09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8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5 │1,290,952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1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6 │3,012,220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1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7 │1,067,237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1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8 │2,490,218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1 │年息1.79%│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註】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總計│36,915,032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