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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何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臺灣導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11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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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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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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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尚建設企業│何素真 │臺灣土地銀│051009600 │219,050元 │105年4月8日 │0684443 │ │
│ │有限公司 王 │ │行建國分行│ │ │ │ │ │
│ │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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