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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佳微
代 理 人 王三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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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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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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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樂蒂文教科│陳佳微 │國泰世華銀│005010028410│37,669元 │105年3月31日 │EA1278115 │ │
│ │技興業股份有│ │行高雄分行│ │ │ │ │ │
│ │限公司 李宗 │ │ │ │ │ │ │ │
│ │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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