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司促,23964,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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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6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 理 人 陳勝源
債 務 人 陳興城

債 務 人 許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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