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0,750 元(計算式:1,980,300-219 ,550=1,760,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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