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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聲 明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相 對 人 吳欣儀
吳智翔
吳佩禎
上列聲請人與吳進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追加被告吳進亮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吳進亮之子女,依法為吳進亮之繼承人,惟其等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 年1 月10日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57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建字卷二第80頁),是相對人已非吳進亮之繼承人,聲明人聲明相對人承受訴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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