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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劉俊毅
被 告 許順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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