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 告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陳贈吉律師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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