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選,9,2020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9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許炳華
呂信立
董勝凱
被 告 吳銘賜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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