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趙海晴
上 訴 人 黃仕齊
即 被 告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許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黃俊瑋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8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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