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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林原禾
被 上訴 人 崧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確認僱傭契約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7,200 元(32,800×24=787,200 ),加計被上訴人訴請給付之金額新台幣109,558 元,合計新台幣896,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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