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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永龍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
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8,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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