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勞訴,74,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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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黃國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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