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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薛逢富
相 對 人 薛家鈞
相 對 人 蔡佩蓁
相 對 人 薛學良
相 對 人 薛文琦
相 對 人 薛博仁
相 對 人 薛博夫
相 對 人 薛百凱
相 對 人 薛曾素珠
相 對 人 薛條源
相 對 人 黃金葉
相 對 人 薛鴻敏
相 對 人 薛朝信
相 對 人 薛志麟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佐承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精竣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慈涵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杉輝
相 對 人 薛杉寅
相 對 人 薛杉旗
相 對 人 薛杉昭
相 對 人 薛天正
相 對 人 卓淑娥
相 對 人 薛邱瑞緣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英倫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伯承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良媛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良琦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莊金菊即薛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明俊
相 對 人 薛耀庭
相 對 人 薛富雄
相 對 人 薛海龍
相 對 人 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麗紋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清茂
相 對 人 薛清忠
相 對 人 薛文正
相 對 人 薛政煌
相 對 人 薛世暉
相 對 人 薛行
相 對 人 薛永豐
相 對 人 薛翔升
相 對 人 薛明智
相 對 人 薛明泉
相 對 人 薛朝和即薛明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明吉
相 對 人 薛偉銘即薛志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日昌
相 對 人 薛日森
相 對 人 薛濟懷
相 對 人 薛重惠
相 對 人 薛百淇
相 對 人 薛耀豐
相 對 人 薛耀昆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相 對 人 薛仲亨
相 對 人 李艷
相 對 人 薛靜瑜
相 對 人 薛長榮
相 對 人 薛景雄
相 對 人 薛欽智
相 對 人 薛光智
相 對 人 薛淑紘
相 對 人 薛純宜
相 對 人 薛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薛學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國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博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博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百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曾素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條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金葉、薛佩怡、薛雅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朝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志麟、薛佐承、薛精竣、薛慈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天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邱瑞緣(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英倫(薛仁宏之繼承人)、薛伯承(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良媛(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良琦(薛仁宏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莊金菊(薛明德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富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海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賢修、薛麗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卓淑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清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清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文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政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翔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朝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偉銘(薛志瑞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日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日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濟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重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鴻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耀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耀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世暉、薛行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耀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仲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永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靜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百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長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欽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光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淑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純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裕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家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佩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蔡佩蓁、薛家鈞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部分廢棄原判決,改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因判決不得上訴,業已確定。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等迄未提出,合先敘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應有部分 │分配位置│分配面積│
├──┼────────┼───────┼────┼────┤
│1 │薛學良 │378/6912 │無 │0 │
├──┼────────┼───────┼────┼────┤
│2 │薛國治 │1/240 │無 │0 │
├──┼────────┼───────┼────┼────┤
│3 │薛博夫 │1/240 │無 │0 │
├──┼────────┼───────┼────┼────┤
│4 │薛博仁 │1/240 │無 │0 │
├──┼────────┼───────┼────┼────┤
│5 │薛百凱 │1/240 │無 │0 │
├──┼────────┼───────┼────┼────┤
│6 │薛曾素珠 │144/6912 │無 │0 │
├──┼────────┼───────┼────┼────┤
│7 │薛條源 │1/144 │無 │0 │
├──┼────────┼───────┼────┼────┤
│8 │黃金葉(薛朝宗之│ │ │ │
│ │繼承人) │ │ │ │
├──┼────────┤ │無 │0 │
│9 │薛佩怡(薛朝宗之│公同共有1/144 │ │ │
│ │繼承人) │ │ │ │
├──┼────────┤ │ │ │
│10 │薛雅芬(薛朝宗之│ │ │ │
│ │繼承人) │ │ │ │
├──┼────────┼───────┼────┼────┤
│11 │薛朝信 │1/144 │無 │0 │
├──┼────────┼───────┼────┼────┤
│12 │薛志麟 │ │ │ │
│ │(薛杉雄繼承人) │ │ │ │
├──┼────────┤ │ │ │
│13 │薛佐承 │ │ │ │
│ │(薛杉雄繼承人) │ │無 │0 │
├──┼────────┤公同共有 1/180│ │ │
│14 │薛精竣 │ │ │ │
│ │(薛杉雄繼承人) │ │ │ │
├──┼────────┤ │ │ │
│15 │薛慈涵 │ │ │ │
│ │(薛杉雄繼承人) │ │ │ │
├──┼────────┼───────┼────┼────┤
│16 │薛杉輝 │1/180 │無 │0 │
├──┼────────┼───────┼────┼────┤
│17 │薛杉寅 │1/180 │無 │0 │
├──┼────────┼───────┼────┼────┤
│18 │薛杉旗 │1/180 │無 │0 │
├──┼────────┼───────┼────┼────┤
│19 │薛杉昭 │1/180 │無 │0 │
├──┼────────┼───────┼────┼────┤
│20 │薛天正 │371/27648 │H │17平方公│
│ │ │ │ │尺 │
├──┼────────┼───────┼────┼────┤
│21 │薛逢富 │371/27648 │I │17平方公│
│ │ │ │ │尺 │
├──┼────────┼───────┼────┼────┤
│22 │薛仁宏 │381/27648 │無 │0 │
├──┼────────┼───────┼────┼────┤
│23 │薛明德 │381/27648 │無 │0 │
├──┼────────┼───────┼────┼────┤
│24 │薛明俊 │381/27648 │無 │0 │
├──┼────────┼───────┼────┼────┤
│25 │薛富雄 │3/324 │無 │0 │
├──┼────────┼───────┼────┼────┤
│26 │薛海龍 │3/324 │無 │0 │
├──┼────────┼───────┼────┼────┤
│27 │薛賢修 │ │ │ │
│ │(薛海泉繼承人) │ │ │ │
├──┼────────┤公同共有 3/324│無 │0 │
│28 │薛麗紋 │ │ │ │
│ │(薛海泉繼承人) │ │ │ │
├──┼────────┼───────┼────┼────┤
│29 │卓淑娥 │371/27648 │J │25平方公│
│ │ │ │ │尺 │
├──┼────────┼───────┼────┼────┤
│30 │薛清茂 │72/6912 │無 │0 │
├──┼────────┼───────┼────┼────┤
│31 │薛清忠 │72/6912 │無 │0 │
├──┼────────┼───────┼────┼────┤
│32 │薛文正 │864/6912 │無 │0 │
├──┼────────┼───────┼────┼────┤
│33 │薛政煌 │192/6912 │無 │0 │
├──┼────────┼───────┼────┼────┤
│34 │薛翔升 │1/64 │無 │0 │
├──┼────────┼───────┼────┼────┤
│35 │薛朝和 │1/192 │無 │0 │
│ │(薛明全繼承人) │ │ │ │
├──┼────────┼───────┼────┼────┤
│36 │薛明泉 │1/192 │無 │0 │
├──┼────────┼───────┼────┼────┤
│37 │薛明吉 │1/192 │無 │0 │
├──┼────────┼───────┼────┼────┤
│38 │薛志瑞 │21/6912 │無 │0 │
├──┼────────┼───────┼────┼────┤
│39 │薛日昌 │21/6912 │無 │0 │
├──┼────────┼───────┼────┼────┤
│40 │薛日森 │21/6912 │無 │0 │
├──┼────────┼───────┼────┼────┤
│41 │薛濟懷 │21/6912 │無 │0 │
├──┼────────┼───────┼────┼────┤
│42 │薛重惠 │21/6912 │無 │0 │
├──┼────────┼───────┼────┼────┤
│43 │薛鴻敏 │1/144 │無 │0 │
├──┼────────┼───────┼────┼────┤
│44 │薛明智 │1/64 │無 │0 │
├──┼────────┼───────┼────┼────┤
│45 │薛耀豐 │54/6912 │無 │0 │
├──┼────────┼───────┼────┼────┤
│46 │薛耀昆 │54/6912 │無 │0 │
├──┼────────┼───────┼────┼────┤
│47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659/5760(詳備│G │30平方公│
│ │營區薛氏宗祠文教│註) │ │尺 │
│ │基金會 │ ├────┼────┤
│ │ │ │K │124平方 │
│ │ │ │ │公尺 │
│ │ │ ├────┼────┤
│ │ │ │L │32平方公│
│ │ │ │ │尺 │
├──┼────────┼───────┼────┼────┤
│48 │薛世暉 │ │ │ │
│ │ │ │ │ │
├──┼────────┤公同共有 │無 │0 │
│49 │薛行捷 │192/6912 │ │ │
│ │ │ │ │ │
├──┼────────┼───────┼────┼────┤
│50 │薛宇宏 │0(詳備註) │無 │0 │
│ │ │ │ │ │
├──┼────────┼───────┼────┼────┤
│51 │薛耀庭 │381/27648 │無 │0 │
├──┼────────┼───────┼────┼────┤
│52 │薛仲亨 │7/192 │無 │0 │
├──┼────────┼───────┼────┼────┤
│53 │薛永豐 │192/6912 │無 │0 │
├──┼────────┼───────┼────┼────┤
│54 │李艷 │1/16 │無 │0 │
├──┼────────┼───────┼────┼────┤
│55 │薛靜瑜 │79/2304 │無 │0 │
├──┼────────┼───────┼────┼────┤
│56 │薛百淇 │21/6912 │無 │0 │
├──┼────────┼───────┼────┼────┤
│57 │薛長榮 │252/41472 │無 │0 │
├──┼────────┼───────┼────┼────┤
│58 │薛景雄 │252/41472 │無 │0 │
├──┼────────┼───────┼────┼────┤
│59 │薛欽智 │252/41472 │無 │0 │
├──┼────────┼───────┼────┼────┤
│60 │薛光智 │252/41472 │無 │0 │
├──┼────────┼───────┼────┼────┤
│61 │薛淑紘 │252/41472 │無 │0 │
├──┼────────┼───────┼────┼────┤
│62 │薛純宜 │252/41472 │無 │0 │
├──┼────────┼───────┼────┼────┤
│63 │薛裕堂 │1485/138240 │無 │0 │
├──┼────────┼───────┼────┼────┤
│64 │薛家鈞 │68760/622080 │無 │0 │
├──┼────────┼───────┼────┼────┤
│65 │蔡佩蓁 │8595/622080 │無 │0 │
├──┴────────┴───────┴────┴────┤
│備註:編號50薛宇宏部分於105年7月19日移轉登記予財團法人高雄│
│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故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
│文教基金會應有部分由1/40增加為659/5760。 │
└─────────────────────────────┘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二審裁判費│15,555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初勘費 │7,2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估價鑑定費│16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182,805元 │ │
├─────┴─────────┴─────────────┤
│一、相對人薛學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
│ )9,997元【計算式:182,805×378/6912=9,997.1,元以下 │
│ 四捨五入】 │
│二、相對人薛國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2元【計算 │
│ 式:182,805×1/240=761.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相對人薛博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2元【計算 │
│ 式:182,805×1/240=761.6,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相對人薛博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2元【計算 │
│ 式:182,805×1/240=761.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相對人薛百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2元【計算 │
│ 式:182,805×1/240=761.6,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六、相對人薛曾素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08元【 │
│ 計算式:182,805×144/6912=3,808.4,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七、相對人薛條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9元【計 │
│ 算式:182,805×1/144=1,269.4,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八、相對人黃金葉(薛朝宗之繼承人)、薛佩怡(薛朝宗之繼承人│
│ )、薛雅芬(薛朝宗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 定為1,269元【計算式:182,805×1/144=1,269.4,元以下四│
│ 捨五入】 │
│九、相對人薛朝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9元【計 │
│ 算式:182,805×1/144=1,269.4,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相對人薛志麟(薛杉雄之繼承人)、薛佐承(薛杉雄之繼承人│
│ )、薛精竣(薛杉雄之繼承人)、薛慈涵(薛杉雄之繼承人)│
│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計算式:182,805│
│ ×1/180=1,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一、相對人薛杉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82,805×1/180=1,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二、相對人薛杉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82,805×1/180=1,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三、相對人薛杉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82,805×1/180=1,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四、相對人薛杉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82,805×1/180=1,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五、相對人薛天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53元【 │
│ 計算式:182,805×371/27648=2,453】 │
│十六、相對人薛邱瑞緣(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英倫(薛仁宏之繼│
│ 承人)、薛伯承(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良媛(薛仁宏之繼│
│ 承人)、薛良琦(薛仁宏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 用額確定為2,519元【計算式:182,805×381/27648=2,519│
│ .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七、相對人薛莊金菊(薛明德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 用額確定為2,519元【計算式:182,805×381/27648=2,519│
│ .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八、相對人薛明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19元【 │
│ 計算式:182,805×381/27648=2,519.1,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十九、相對人薛富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93元【 │
│ 計算式:182,805×3/324=1,692.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相對人薛海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93元【 │
│ 計算式:182,805×3/324=1,692.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一、相對人薛賢修(薛海泉之繼承人)、薛麗紋(薛海泉之繼│
│ 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93元【計算 │
│ 式:182,805×3/324=1,692.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二、相對人卓淑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53元 │
│ 【計算式:182,805×371/27648=2,453】 │
│二十三、相對人薛清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04元 │
│ 【計算式:182,805×72/6912=1,904.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二十四、相對人薛清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04元 │
│ 【計算式:182,805×72/6912=1,904.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二十五、相對人薛文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851元│
│ 【計算式:182,805×864/6912=22,850.6,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二十六、相對人薛政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78元 │
│ 【計算式:182,805×192/6912=5,077.9,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二十七、相對人薛翔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56元 │
│ 【計算式:182,805×1/64=2,856.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十八、相對人薛朝和(薛明全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 用額確定為952元【計算式:182,805×1/192=952.1,元│
│ 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九、相對人薛明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52元【 │
│ 計算式:182,805×1/192=952.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相對人薛明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52元【計 │
│ 算式:182,805×1/192=952.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一、相對人薛偉銘(薛志瑞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 用額確定為555元【計算式:182,805×21/6912=555.3,│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二、相對人薛日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5元【 │
│ 計算式:182,805×21/6912=5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三、相對人薛日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5元【 │
│ 計算式:182,805×21/6912=5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四、相對人薛濟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5元【 │
│ 計算式:182,805×21/6912=5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五、相對人薛重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5元【 │
│ 計算式:182,805×21/6912=5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六、相對人薛鴻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9元 │
│ 【計算式:182,805×1/144=1,269.4,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三十七、相對人薛明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56元 │
│ 【計算式:182,805×1/64=2,856.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十八、相對人薛耀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8元 │
│ 【計算式:182,805×54/6912=1,428.1,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三十九、相對人薛耀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8元 │
│ 【計算式:182,805×54/6912=1,428.1,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四十、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應賠償聲│
│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915元【計算式:182,805×659│
│ /5760=20,914.6,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一、相對人薛世暉、薛行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 5,078元【計算式:182,805×192/6912=5,077.9,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四十二、相對人薛耀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19元 │
│ 【計算式:182,805×381/27648=2,519.1,元以下四捨 │
│ 五入】 │
│四十三、相對人薛仲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65元 │
│ 【計算式:182,805×7/192=6,664.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四十四、相對人薛永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78元 │
│ 【計算式:182,805×192/6912=5,077.9,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四十五、相對人李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425元【│
│ 計算式:182,805×1/16=11,425.3,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六、相對人薛靜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68元 │
│ 【計算式:182,805×79/2304=6268】 │
│四十七、相對人薛百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5元【 │
│ 計算式:182,805×21/6912=5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八、相對人薛長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1元 │
│ 【計算式:182,805×252/41472=1110.7,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四十九、相對人薛景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1元 │
│ 【計算式:182,805×252/41472=1110.7,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五十、相對人薛欽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1元【計│
│ 計算式:182,805×252/41472=1110.7,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十一、相對人薛光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1元【│
│ 計算式:182,805×252/41472=1110.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五十二、相對人薛淑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1元【│
│ 計算式:182,805×252/41472=1110.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五十三、相對人薛純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1元【│
│ 計算式:182,805×252/41472=1110.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五十四、相對人薛裕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64元 │
│ 【計算式:182,805×1485/138240=1,963.7,元以下四 │
│ 捨五入】 │
│五十五、相對人薛家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206元│
│ 【計算式:182,805×68760/622080=20,205.8,元以下 │
│ 四捨五入】 │
│五十六、相對人蔡佩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26元 │
│ 【計算式:182,805×8595/622080=2,525.7,元以下四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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