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國,16,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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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孔祥漢
孔令獻
孔令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5,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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