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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6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趙建銘即趙建銘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佛光山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0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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